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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团建设
  •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本着教育和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条例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如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发生违纪行为,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责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限可根据其在校时间而定,但不得少于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如表现不好或在察看期间再犯错误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和违法的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五)组织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组织、策划罢课活动的为首分子。

    (七)一学年累计三次处分者。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收容审查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及劳动教养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各项活动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在36课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36-42课时给予警告处分;42-48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8-54课时给予记过处分;54-9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含90课时)者,给予责令退学处分;每学期开学无故未按时返校者,根据累计时间长短按以上标准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或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后果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充当策划或挑起事端,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三)以“劝架”或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即“私了”)者,从重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或令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并能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七)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以凶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骗取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删除机房存储文件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赌博活动,对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公寓、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赌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但未参加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赌博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男女交往举止不当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交往行为不检点或有伤风雅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与异性非法同居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校园网络或其它网络手段,歪曲事实、恶意攻击单位或个人,使单位或个人形象受到影响或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收看、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及声像制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物品、焚烧东西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责令退学处分。

    (二)凡故意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墙壁上踩脚印、乱涂乱画、乱张贴;往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随地大小便;或随意从教室、宿舍等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物品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责令退学处分。

    (三)凡在宿舍内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喧哗打闹、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宿舍严禁留宿非室内人员,留宿外人者(包括本校学生)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按本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五)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得快、烤火炉等违章电器(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没收器具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用火等引起火险火灾等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责令退学处分,并责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私自改动电表,搭接室外电线,视为偷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校园内严禁燃烧纸物、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无故不请假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在校期间累计达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请假外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三天(含三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触犯刑法者,除依法处理外,从重处分。

    (九)侮辱和诽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参与三陪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或有吸毒行为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凡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生奖励、违纪处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证等各种文件者,给予记过处分;伪造各种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毕业生应文明离校,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等荣誉并暂缓发放毕业证。

    第十八条 其它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主动检举揭发违纪行为或积极配合学校搞清情况和处理问题者,可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五)群体违纪为首者。

    第二十一条 受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逾期者由保卫科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未撤消前应取消其评优评奖和困难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纪律处分者,本人在受到处分九个月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申请。对于学生提出的撤消处分申请班主任应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由学生科根据其表现审核批准或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科审查批准,报学校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以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处分决定张榜公布之前应将处分决定意见通知被处分的学生并做好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可以在得到通知后三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及时复审并作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本校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